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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对城乡建设用地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对于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的,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该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草案》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严格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草案》对乡村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农村建设活动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草案》明确,地方政府对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于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处分。 |